• 苏州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哪里办?

    发布日期:2024-07-04 20:06:05

      办理地点:各区政务大厅或者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一、苏州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办理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及其电子版(自拟)

      申请书抬头写“苏州民政局或者江苏民政厅”

      内容写明: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发挥的作用,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

      申请书由举办者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中国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

      (4)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拟)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5)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自拟)

      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初审通过后,举办者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6)拟任负责人名单(自拟)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

      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拟任职务,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可以办理验资资金划入该账户事宜,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划资申请书(自拟)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验资资金退回所需材料:

      如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未获批准或办理验资手续不合规范等情况,可办理验资资金退回事宜,资金原路径退回,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退资申请书(自拟)

      (2)个人账户申请退资的还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二、苏州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根据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验资;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举办者在网上完成成立登记的填报程序,经审查同意后,将填报内容打印并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之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苏州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的周期多久?

      时间周期1-2个月

    四、苏州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遇到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1、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答: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什么是非营利法人?

      答: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都需要什么内容?

      答: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什么?业务主管单位是什么?

      答: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成立分支机构吗?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6、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注销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7、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遗失怎么办?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是什么?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9、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需要公告吗?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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